| 外贸专题知识(35)外贸管理新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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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14:42 文章来源:外贸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是规范海关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在未来的时间里将对海关加工贸易管理体制的规范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意义在于:1、体现了海关管理理念的创新,《办法》突破了传统的思维,明确了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着眼点从“由物及人”转到“由人及物”。2、解决了因加工贸易高速发展带来的法规滞后问题。现行许多加工贸易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在旧的体制和观念下形成的,如果仍然按以往的规定行事,势必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形势。《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沉淀在海关监管层面凸现的一些问题,使海关掌握了执法主动权。3、满足了海关依法行政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了加工贸易的法制化建设,加强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法制化建设,加强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力度。4、明确了企业的权力和义务,使之在统一、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下运作,完善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海关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服务。
立法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办〔1999〕35号文施行以来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
为配合《办法》的施行,海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办法》的制定,开展了法规、业务文件清理工作。在《办法》发布的同时,公布了《加工贸易废止文件目录》(海关总署2004年第6号公告),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等258份规章、规范性文件。
定位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性强,管理政策的调整需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因此,《办法》定位为海关规章,在不涉及现行重大政策调整的前提下,总结海关监管的实践经验,重新整合现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海关和企业的权力义务。
制定原则
《办法》制定中,注重了合法性,原则性、公正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在符合《海关法》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注意保持现行加工贸易监管规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系统地规定了加工贸易基本制度、程序等原则性内容,对具体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操作内容等预留了相应的空间,有待在操作规程中进一步明确。对已具有相对独立并以署令发布的如单耗管理规定,深加工结转管理规定等业务不在本《办法》中重复。为了力争做到《办法》实施后加工贸易业务的平稳过渡,既利于海关监管,又便于企业掌握和遵守,近期我们还将配套制定相应的加工贸易操作规程。
与以往加工贸易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比有哪些创新之处
该《办法》涵盖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加工、核查、核销等整个监管流程,是迄今为止加工贸易监管方面最为系统、完整的一部部门规章;《办法》在吸取传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之处不断迭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了“加工贸易”和“加工贸易货物”的概念,明确了海关监管的对象和职责;二是规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多钟形式向海关进行加工贸易担保;三是首次确立了海关“核查”的法律地位,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是明确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和报关单证,五是对外发加工的审批和管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海关和企业在外发加工业务中的权力义务;六是将原来加工贸易管理规定中的“工艺性串料”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料件串换”和“工艺添料”两种情形,使海关管理更加科学;七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限定了海关作业时间和程序。此外,风险管理、担保制度、产业准入机制等现代海关管理理念在《办法》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施行后海关监管对象的变化
《办法》中明确了海关监管对象是加工贸易货物,不再是以往文件中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只是监管的载体,企业成为海关监管货物过程中的延伸。
加工贸易货物与保税货物的区别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与保税货物的区别在于:1、概念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保税货物不仅包括加工贸易货物,还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保税区货物,保税仓储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展示及寄售的货物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分为部分保税货物和先征后退货物。3、用途不同。加工贸易货物用途十分明确,货物进口后用于加工出口;保税货物的用途不明确,大多数货物进境后必须在出特殊区域或海关特定监管场所时才能最终确定,且形式多样。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
经海关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均可开展加工贸易,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需开展加工贸易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代理。
加工贸易货物是否可以抵押、质押、留置
不可以。按照《海关法》规定,企业经海关许可后可以对海关监管货物进行抵押、质押、留置等处理。考虑到加工贸易货物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不同,一旦发生抵押、质押、留置等情形,企业将失去对该批货物进行自主处置的能力,加工贸易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海关监管将受到中断。因此,《办法》明确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加工贸易企业是否需要设置账册并向海关提供年度报表
需要。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手法自律,《办法》规定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区别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两者的区别为:1、料件付汇方式不同,来料加工料件由外商免费提供,不需付汇,进料加工料件必须由经营企业付汇购买进口;2、货物所有权不同,来料加工货物所有权归外商所有,进料加工货物所有权由经营企业拥有;3、经营方式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负责盈亏,只赚取工缴费,进料加工经营企业自主盈亏,自行采购料件,自行销售成品;4、承担风险不同,来料加工经营企业不必承担经营风险,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必须承担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5、海关监管要求不同,经营企业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经海关批准允许与本企业内的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来料加工项下的保税料件因物权归属外商,不得进行串换。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主要流程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主要流程有: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加工贸易货物海关备案,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企业加工生产(包括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料件退换复出等)、企业加工制成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核、加工贸易货物海关核销结案。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等手续时,采用何种形式向海关申报
《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采用纸质单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这符合《海关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虽然采用电子数据申报方式对加快海关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将会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也不断有企业和基层海关提出取消纸质单证的建议,但在相关法律未予以明确之前,商不能取消纸质单证。
加工贸易实行什么样的许可证件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如农产品配额管理商品、易制毒化学品等)除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予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货物经商务部门批准同意内销,如属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办法》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出口成品的予以保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因故内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海关对保税的料件依法征税;对属于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料件,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非外资企业备料型进料是否还能按比例征税
不能。原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非外资企业备料型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料件种类不同分别予以85%或95%保税,15%或5%征税。《办法》施行后,《进料加工办法》已同时废止,按比例征税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取消。
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何种情形海关不予备案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应提交哪些单证
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确认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进口许可证件等),如属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应在何地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如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经营企业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经批准后到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为保障国家税收,在什么情形下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有六种情形,分别是:1、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2、企业因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尚在整改期内的。3、企业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4、企业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5、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6、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当海关发现经营企业申请备案提供的单证与事实不符该如何处理
加工贸易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经营企业的备案,货物已进口的,可允许企业退运,也可允许企业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并变更备案内容后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办理加工贸易分册和续册
企业必须在已持有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办理该手册的分册和续册。
企业申领手册后,因进出口岸较多或进出口频繁造成手册周转不灵,根据不同用途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或者异地报关分册。
加工贸易货物每次进出口都必须在手册进出口栏内进行登记,有些企业料件成品品种多,且进出次数多,手册进出口栏内登记不下,可以向海关申请续册。加工贸易续册与原手册应装订成册,不得单独使用。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如果发生变化,经营企业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如果发生变化,经营企业应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向原办理备案的海关申请变更,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和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手册,不需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除此之外,其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经营企业是否可以从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等待特殊监管仓库或特殊区域进口加工贸易货物
可以。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直接从境外进口,可以从另一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深加工结转进口,可以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也可以从保税区等特殊区域提取货物。
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用一般贸易报关单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不可以。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如企业填制错误,应及时到口岸海关办理改单或删单重报手续。
深加工结转是否视同进出口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以外汇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如与转出企业以外结算的,海关可以签发付汇报关单证明联。具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必须经海关批准,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经营企业不得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还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的情形有哪些
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的情形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进行串换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对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进行串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2、必须经过海关核准;3、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仅限于同一企业内;4、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则;5、不能通过料件串换达到牟利的目的;6、来料加工项下保税进口的料件不得串换。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工艺性添料有什么样的规定
属于特殊行业如黑色金属冶炼、棉花纺纱等的加工贸易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添加国内原材料的,《办法》规定企业应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所加入国产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在核销出口成品时予以核扣,因添加国产料件而未出口的保税料件须继续加工出口,或按规定纳税,不得将国产料件替换下的保税料件未缴纳税款内销。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可以退换退运吗?如何办理手续
可以。经营企业因进口料件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或退运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但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属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予以核销。
经营企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向海关进行加工贸易手册报核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向海关报核时应申报哪些内容、提供哪些单证
经营企业向海关报核时应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单位耗料量)等情况。提供下列单证,核销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包括手册、续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核销等有无作业时限
有。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海关工作效率,根据《海关法》和《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了备案,核销作业时限。备案时限,经营企业提供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可以,但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加工贸易货物除外。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经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部门批准,清点放弃货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以后,交由海关私货管理部门接受并存放专门仓库,作变卖处置。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部门凭私货管理部门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进行核销。
在海关未正式作出处理决定前,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企业仍需对其承担保管等义务。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规定有哪些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内销折成原材料)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患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后是否应该实行告知制度
自《办法》4月1日实施以后,海关对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如备案、核销、变更、延期等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理由。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应该如何处理
经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可以退运出境,可以放弃海关变卖处理,也可以按照海关总署施行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结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87号令)的规定办理。经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可以自行处理。
企业遗失了加工贸易手册应该怎么办
《办法》规定,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登报申明。海关经核实后,根据手册执行情况区别对待:1、尚未有料件、成品进出口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2、料件未按备案数量全部进口完毕的手册不再进口,应另外申请新的加工贸易手册继续进口,并加工成品出口;3、料件已全部进口并已加工成品出口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4、料件进口后未加工生产的或已加工成品尚未出口,转入本企业其他手册继续加工出口。但遗失手册海关应作相应处罚,具体处罚规定将在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结案。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该及时办结海关手续吗?海关将作如何处理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分立的,原企业保留原地址和名称且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不因企业分立而发生转移的,合同可继续执行,如企业要求核销结案的,海关应允许企业报核,如企业分立,原企业虽保留原地址、名称、保税料件发生转移的,新分立出来的企业如具备保税条件的,要求新企业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后办理余料结转手续,继续加工出口,如新企业不具备保税条件,要求老企业办理原保税料件的内销进口手续,企业分立后新旧企业均改变地址和名称的应要求企业办结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合并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应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合并以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按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企业破产的,按现行国家有关破产规定执行,企业如实行普通清算,应缴纳未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的全额税款,企业如实行特别清算的,企业应及时报告主管海关,海关提前介入按规定收缴税款,企业破产前有倒卖加工贸易保税料件的,一经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发现,应按走私违规案件立案程序立即移送海关缉私部门。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封存,企业该怎么办?海关又作如何处理
加工贸易企业因债务纠纷等原因,造成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及时向实施封存的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发函,告知企业涉及税款情况,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应当责令加工贸易企业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如何处理
加工贸易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货物是否在《办法》规定范围以内
考虑到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联网监管、单耗管理、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均有独立的海关监管办法,上述企业,集团或特殊区域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照其相应的监管办法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未再作详细规定。
加工贸易货物是否实行先征后退
部分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先征后退,这是《海关法》第33条明确规定的,先征后退货物同样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届时将明确加工贸易先征后退货物的范围。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后海关留存期限是几年
《办法》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海关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加工结转
1、递交单证:
(1)外经贸主管批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3)转入、转出手册;
(4)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份。
2、工作流程:
4、时限承诺:
(1)深加工结转转出:
2个工作日
(2)深加工结转转入:
1个工作日
说明:
(1)经海关同意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业务,企业在转入地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2)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业务,在转出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及货物转关手续;在转入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寄送回执等手续。
(3)深加工结转业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交运输办理手续:
①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的;
②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③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纳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④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
⑤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里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实转的
办理深加工结转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规定,结转企业双方必须都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结转手续前,必须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审批有哪些要求?
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主管地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办好审批手续后,方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应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手续有两种情况:
(1)已实行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的。转出企业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的。转出地海关审批后,在《申请表》上批注不按转关规定的意见。转入企业接到《申请表》,填上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后,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转入地海关按照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数据资料核实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分批送货的意见,办理审批手续。结转企业需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监管部门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
(2)没有实现合同备案资料联网传输但符合不按转关运输条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转入地海关对《登记手册》、《申请表》等审核无误后,用加密传真与转出地海关进行核实后,才能予以办理结转审批和报关手续。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手续,转出企业凭有关单证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批转关。海关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其余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
如何办理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关报关手续?
转入地海关监管部门收到转入企业的结转申请后,此照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开出《转关联系单》做关封,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监管部门,接受转出企业结转报关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转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申报单》、购销合同或协议、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比照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海关,并将转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将出口报关单做关封交企业带至转入地海关。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在接受转入企业进口报关时,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和关封进行核对后,将有关计算机数据和转关回执反馈给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监管部门凭此将海关签印的出口报关单退还企业。但是按运输办理结转货物,必须由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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