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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一般贸易进出口及自用设备进口?
2008-09-25 15:13  文章来源:外贸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
(一)进口
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以及为生产内销产品或为国内销售进口属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规定申请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进口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配额一般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具体商品配额申请参看每年下发的通知。
(二)出口
指外商投资企业自产的商品出口。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不属于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验放。对属于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配额出口许可证验放。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经商务部批准下达计划后,才可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商务部的要求,上报商务部。商务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
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商务部。

二.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进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478号;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一)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设备
审批权限:曲靖市商务局
1、1998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间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002年4月1日后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
审批权限:云南省商务厅
自有资金 = 企业储备基金 + 发展基金 + 折旧 + 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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