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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予以下放)
2008-09-02 09:42 文章来源:
办公室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其它
1、法律依据:
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2、权限下放说明: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我局决定在曲靖市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再到市商务局备案登记,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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