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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备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予以下放)
2008-09-02 09:39  文章来源: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供求

1、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2、权限下放说明: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我局决定在曲靖市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再到市商务局备案登记,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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