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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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1 14:59 文章来源: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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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项目名称】:
▲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或者属于限制类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转报: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限制类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省商务厅的授权
【申请条件】: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损中国主权、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及造成环境污染;
2、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有利于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申请材料】:
1、向市商务局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外国投资方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独资企业章程;
3、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备案)意见书;
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外资企业所在地政府对该项目的设立意见(回函);
6、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董事的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7、前置审批部门意见(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前置审批,包括:环保、卫生、土地、消防、公安、文化等部门);
8、名称核准通知书。
【办理程序】:
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属于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者属于限制类,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属于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者属于限制类,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转报手续。
【受理处室】:
外国投资管理处
(14—02)
联系电话:0874-896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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