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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能否成为启动内需的引擎
2009-08-20 11:42  文章来源:外贸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调研

  
  在不景气的经济环境下,中国经济的增长模式亟待完成由投资驱动型向消费驱动型的转变已是大家的共识。然而,对未来收入不确定的预期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中国的老百姓对储蓄情有独钟,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的居民消费率从45.3%下降到35.4%,这一数据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甚至还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居民消费率为55%)。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内需更加疲弱。为此,政府采取了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减税、发消费券等一系列措施以扭转这一局面。最近,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拟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这一举措无疑将为拉动内需再添一剂良方,但与此同时,有人担忧,金融消费公司会不会成为中国版“次贷”?它们的资金来源及风险控制如何安排?在经济增长转型过程中如何在安全边际内发挥刺激消费的作用?其盈利模式与商业银行有何不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访问了部分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
  
  面向中低端客户填补商业银行空白据专家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国家已有400年多年的历史,对中国人来说则是一种新的消费方式。目前,国内的消费金融业务几乎全部由商业银行垄断,其中多以信用卡业务为主。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的客户群及家庭,或那些需要将家用电器更新换代的家庭。贷款者只要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即使收入低一些也没关系,向银行贷不到款,今后可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钱,满足自己的消费意愿。这对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使个人消费信贷的渠道更加畅通;此外,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一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白领小李告诉记者,作为银行一般信用等级的客户,他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如果透支,只能享受几千元的信用额度,而且利息很高;如果选择去银行办理贷款,银行通常不愿意办理这种只有几千元或一万元的小额贷款,因为这种小额贷款对银行来说业务量太小了。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后,他就可以更方便地借钱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实现超前消费了。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填补了传统商业银行的服务空白,对于像小李这类年轻人和年轻家庭来说,他们所能享受到的银行信用卡额度通常比较低,不足以满足他们购买心仪的大件商品或旅游、装修、婚庆、教育等方面的需求,但这些人未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也是未来消费市场中最具潜力的人群。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将这部分潜在的市场需求挖掘出来,从短期来看,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就长远而言,它也是解决中国经济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重要举措。

  风险基本可控沦为中国版“次贷”概率不高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进入门槛较低,且客户收入普遍偏低,有人担心,在我国征信系统尚未健全的环境下,消费金融公司会不会沦为中国版“次贷”?对此,有关专家认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为控制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远低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抵押个人贷款的上限20万元,风险相对可控。尤努斯创建“穷人银行”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中低收入群体不等于没有信用。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是因为低收入群体难以承受房贷的偿债压力。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是有限制的,个人月收入5倍以内的贷款,相当于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的分期付款。一个注重个人信用的客户,通常不会为了有限的金额而“赖账”,给个人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得不偿失。

  还有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出了质疑,专家指出,首先,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及同业拆入资金比的要求都比较高,这将有助于其健康运行;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是金融机构,业务多数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和专业化运作,通过建立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而进行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因此,可以借助金融机构已有的资源及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识别,把有限的贷款借给有信用的个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利率覆盖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这种做法,对于无抵押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所收取的利率和管理费差不多相当于近15%的年利率,以此来覆盖单笔业务的高风险。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纳存款,资金成本较高,且放贷手续简便,贷款利率肯定会高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标准;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将贷款利率定在10%左右,再加上有效的风险控制,应当是有利可图的。

  启动“大众内需”任重道远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的监管法规尚需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也仍在不断完善之中,这也是为什么银监会要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重要原因。专家认为,通过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大众内需”,似乎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方面,鼓励消费的大环境亟待营造,由于中国人储蓄观念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特点,要让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消费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决策层应从税收、金融等制度方面予以支持。专家建议,不妨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在美国,许多商品如打字机、电脑等,都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除了消费习惯因素之外,美国的税收政策也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根据美国的税法,购买一些商品需要支付的分期付款利息,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提前扣除;而且,通过个人消费信贷本身,可以积累个人信用记录;有了良好的信用记录,银行才有可能提供更充分的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在加强创新和监管之间寻求平衡,消费金融公司既要严格控制违约率,又要注意把握分寸,例如,提供给个人消费信贷的利率不宜过高,利息太高容易抑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甚至会产生“高利贷”之嫌。总之,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决策层既要积极扶持,使其健康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以免出现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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